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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经营管理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国矿业报 日期:2013-10-09

作为国有地勘单位,湖南省地矿局四〇七队从多年经营矿业权的经历中,感觉困难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这其中有资金因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笔者就以该队为例,谈谈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经营现状,对其矿业权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〇七队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四〇七队或由该队管理的现有探矿权共21个,其中已完全处置1个。从矿权性质分:自有矿权15个,待回购矿权6个。从勘查阶段分:正在办理采矿证的矿山1个,完成详查工作并已提交储量备案的矿权1个,进入详查阶段的矿权3个,其余矿权均在普查阶段。

四〇七队于2006年前,根据掌握的资料,以申请在先的方式登记了一批探矿权。2008年3月,根据《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7]75号文)有关规定,该队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回购;同年,基本完成了矿业权变性回购工作。2011年,根据《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国土资函[2011]271号)相关规定,该队可回购2006年前大调查项目形成的探矿权共6宗,目前有5宗已通过评估。

矿业权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获取矿业权的途径少,难度大。

随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的出台,国家对矿业权管理越来越规范,对矿业权获取的审批越来越严格。虽然国家对地勘队伍在矿业权的获取方面也给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如允许2006年前获取的大调查矿权进行回购等等,但要想通过其他途径直接从国家获得矿权的难度相当大。

现阶段有可能获取探矿权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2006年前大调查项目形成的探矿权的回购,二是通过招拍挂的途径直接获取矿权,三是对商业性矿权通过收购和合作的方式获取矿权,四是承担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

就第一种探矿权获取方式而言,该队于2012年申请且满足该类项目的共6个,其中已评估5个,评估总面积48.96平方千米,评估总价款822.32万元。目前这5个探矿权要么地质工作程度低、风险大,要么地质工作程度较高但资源量情况不理想,寻找合作伙伴难度较大。回购矿权,有关部门的政策是要交纳2倍的价款。也就是说,要该队自己拿出近两千万元的资金来进行回购。在目前的条件下,该队无法承担这份高风险。如果找不到合作伙伴,大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的回购变性也相当困难。

说到第二种方式和第三种方式,我们首先面临的就是资金难题。由于矿产勘查是高风险投资,一般的地勘单位资金积累少,抗风险能力差,无法与社会上的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竞争。今年年初,该队与一家企业合作,参与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洪江市桐溪金矿探矿权的招拍挂,最后由另一家公司以4千万元摘牌。该队在资金实力上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商业性的探矿权目前已完全市场化。地质工作程度较高又有潜力的价格高,地质工作程度低的风险大。所以想以这两种方式获取探矿权的难度也相当大。

而第四种获取方式,目前我们只有等待国家政策的变化,看国家在政策上能否对地勘单位有所倾斜。

二是地勘单位自身积累少,勘查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难以获得有重大价值的新矿权,无法完成资源储备来进行矿权的后续开发。

一方面在计划经济时期,地质勘查业和矿业开发是相互分离的,地质勘查是属于国家投资,矿业开发则无偿利用地质勘查成果。在这种体制下,地质勘查业基本上处于只投入、无收益的状态,无法形成企业的资金积累。虽然近年来,地勘单位为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努力向市场化、企业化的方向迈进,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渠道的筹集模式,但这需要一个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地勘单位普遍缺乏资金积累,经济基础薄弱,技术设备相对落后,地质找矿成本逐年提高,可用于经营的资产少等原因,矿产勘查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地勘单位难以自筹大批资金进行矿产勘查,地质勘查经费投入不足,导致新发现的矿产地越来越少,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逐年下降。地勘单位的资源积累也在逐渐减少,直接影响了后续矿产开发的资源储备。

三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归国家所有,极大地降低了国有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

目前由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在项目完成后都收归国家所有,承担该类项目的国有地勘单位完全处于打工者的地位。

由于以往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和近期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均由矿业权管理机关以“国家代表”的身份,以不同方式收归国家(省)所有,国有地勘单位不能经营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在这种情况下,地勘单位为了生存需要多种经营。一是难以集中精力为国家寻找经济建设急需的矿产资源;二是为了地勘单位的正常运转,难以把国家用来进行矿产勘查的有限资金全部用于地质找矿。因此,矿业权收归国有这一做法,从形式上看是维护国家利益,实则不利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需求。如果一直维持这种局面,预计地勘单位在未来的若干年越来越难以拥有探矿权。这将直接影响到地勘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全国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国有地勘单位在承担由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后,其勘查成果由国家独享,地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国有地勘单位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为国家寻找经济建设急需的矿产资源。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国有地勘单位依法取得探矿权许可证,承担了探矿权人的义务,按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应该拥有探矿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但事实上,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勘查项目完成后硬性地将探矿权收回,自己独享了探矿权人的权利。

地质找矿是一项高风险、高效益但又同时富含了劳动者智慧、经验、创造性和科研性的劳动。作为事业单位的地勘单位承担国家出资的矿产勘查项目,也应当像由国有研究部门承担的国家投资应用性科研项目一样,未实现预期目的的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实现预期目的的由承担科研项目的国有研究部门对该成果进行开发经营。

矿业权经营管理的有关建议

一是出台相关政策,对以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无探矿权设置者,允许原承担勘查施工任务的国有地勘单位免交探矿权价款,重新办理勘查登记开展新的勘查工作和经营该探矿权;设置有探矿权的,可委托原承担勘查任务的国有地勘单位为探矿权人,勘查并经营该探矿权。

二是对国有地勘单位正在实施的国家出资的各类勘查项目,明确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为探矿权人,并委托其经营该探矿权。不再将此类探矿权收归国家(省)所有。

三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有偿出让已灭失探矿权的矿产地或勘查区时,原项目属于国家出资由地勘单位勘查的,应拿出一部分探矿权出让价款给承担勘查的地勘单位。

四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空白地的探矿权,除个别国家规划区内具有重要价值的、风险较小的探矿权外,对国有地勘单位仍应以批准申请的方式无偿出让,以促进矿产勘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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