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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采访记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日期:2013-10-09

近年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将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将河道采砂管理职能交由水利部门承担,将非国家授权不跨地市的非金属矿采矿权和地热矿泉水审批权下放至地市等,引起广泛关注。

广东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缘何而起?实践中如何运作?效果如何?记者近日赴广东进行了调查采访。

过去管得太多、审批太多、统得太多,要转变管理理念,做到事、权、责一致

广东,改革开放的前沿,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经济社会发展正全面进入转型期。

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近年来,广东省多次进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取消、调整了一大批审批项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争创体制新优势。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即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谈到改革背景,广东厅负责人说:“过去矿业权管得太多,审批得太多,统得太多。有时候,即使办理一个小的矿业权,申请人也要整天跑县里、市里、省里,手续繁杂。仅以申办材料来说,县里留一份,市里留一份,省里留两份,来来回回多少个环节啊!”

广东厅矿管处编制仅10人,到位才8人,承担矿产开发、储量和规划管理等职能,同时要管理省本级400多个采矿权,还要监管全省100多个市县的1600多个采矿权,谈何容易!

说到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下放的初衷,广东厅负责人介绍,以前的管理有其阶段性、特殊性。社会在发展,要转变管理理念,让人家做事,要给人家权力,做到事权一致;做事过程中,有了权力,就要担负责任,做到责权一致。让做具体工作的人,有权力、有精力把事情做好。“这是一种管理理念。本来这个权力是你的,现在放给我,我可能比你做得更好。要集中精力做有效的工作。”

在全国率先将省厅的采矿权转让等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权重心下移,五年迈出五大步

2008年,广东打响了矿业权审批权下放的第一枪!

这一年10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明确,原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11月17日,广东厅出台《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将省国土资源厅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实施委托管理,分别委托地级以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之后,广东厅将县(市)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市)。

广东厅负责人评价说,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其转让是矿业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市场行为,但采矿权有其特殊性。为防止出现非法转让等现象,我国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由部省两级审批。由于审批权限过于集中,采矿权的取得实行四级审批制度。实践中,由市县发证的采矿权转让,需要省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而市县级登记发证的资料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这就给采矿权人带来诸多麻烦,也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办事效率。因此,广东下放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在国内开了先河,具有重大意义。

广东省以权限下放为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年来迈出了五大步:

一是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等审批权限下放。继下放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后,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明确,将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转让审批及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是将省发证权限的所有非金属矿种采矿权审批权下放地级市,进一步扩大地级市的审批权限。2009年12月16日,广东厅发出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等管理事项,均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放实施管理的矿产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是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实施。经省政府同意,2010年9月29日,广东厅出台通知,明确将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权限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是把采矿权出租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取消原来实行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2012年10月15日,广东厅下发通知,明确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并将采矿权出租审批改为备案。通知规定,采矿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签订出租合同30日内,持采矿权出租合同原件、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采矿权出租备案报告等各一份,报送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登记机关应在采矿登记库上予以备案。通知就采矿权出租期间转让、抵押期间转让等提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转让时,应向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提供承租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采矿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采矿权抵押合同的,在申请采矿权转让时,应向采矿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书面意见。

五是把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不跨地级市的)全部下放地级市审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3年4月,广东省在全国率先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行政审批权限,将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和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调整为地级以上市实施。

改革并未止步。2012年12月,广东厅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对未来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方向提出指导意见: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省级监管职能,争取国家支持,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事权,做到审批权重心下移。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广东厅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2010年1月,广东厅下发文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行政审批和招拍挂范围作出调整,明确除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外,其他探矿权全面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即不分高风险和低风险矿种)出让;除国家规定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情形外,石灰岩、花岗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陶瓷土、黏土、页岩、硅灰石、大理岩等矿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2011年底,广东厅选择肇庆、惠州进行采矿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

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行政效率,优化了企业发展环境,释放了社会活力

广新水泥有限公司白云山水泥用灰岩矿是清远市一家民营企业,年开采灰岩300万吨。谈到采矿权审批权下放,矿山负责人王经理对记者说:“我们去年11月办理的采矿权延续。以前需要到广州办理,连司机都不愿去。广州停车难,一不小心就被罚,去年一年收到了17张罚单。采矿权限下放给企业带来很大的便利,感觉办证明显快捷、及时。”

清远市清新区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行政效率,最大的受益者是企业。

清远市一家地热开采企业的武经理介绍:“以前地热采矿权审批限在省厅,办理审批先由区里盖完章,再到市里,再跑到省厅。省厅有情况要核查,还要发调查函到市里、县里,来来回回环节多得很,跑一趟两趟办不完事。现在减少了两个环节,采矿权审批权限放到市里,办事效率提高了,对企业有好处。”

还有一个例子佐证了矿业发展环境的改善:广东省自 2009年将非金属矿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到地级市后,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稳步大幅增加。据2009年~2012年《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全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333.86亿元,比2008年增长41.9%;2010年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453.24亿元,同比增长35.8%;2011年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496.45亿元,同比增长27.8%;2011年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578.83亿元,同比增长18.8%。由此可见,在市场前景的鼓舞下,采矿权审批权的下放一定程度上提振了社会资本投资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业的信心。

矿业权审批权限的调整下放,调动了市县矿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据了解,部分地区国土资源局目前正积极引进业务骨干充实队伍,承接职能。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因为在利用矿产资源发展经济上有了更大空间,有了参与权,也更加重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审批权限下放,促进了省市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过去,大量审批事务缠身,省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常年困在办公室。审批权下放后,从省一级来看,业务量明显减少。这样大家腾出时间研究政策,真正有时间和精力去监督和服务。”广东厅矿管处负责人说。

审批权限下放也有利于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负责人介绍:“审批制度改革前,没有办转让的,私下就转掉了,双方权益没保障,有了纠纷才来找我们。”而委托采矿权转让审批后,矿山企业就地咨询和办理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非法转让行为的发生。据统计,采矿权转让审批实行委托下放后,2009年和2010年,广东全省采矿权转让审批分别为23宗、24宗(均为市、县审批),增长率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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